借贷是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种民事行为,本来是助人之举,但很多时候借款人也会因为被借款人的诚信泼上一盆“冷水”。
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一起亲姐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本姓陈,自幼被刘姓村民领养,后改名刘某某。
2014年2月份,刘某某的胞弟被告陈某甲因为资金周转原因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出于亲姐弟之间的亲情关系,刘某某便拿出钱款帮助陈某甲渡过了资金难关,陈某甲随即向刘某某出具了欠条并允诺1年后还清。但是人心难测,到了约定期限陈某甲对欠款一拖再拖。此后在刘某某多次催要下,陈某甲偿还了1万元,剩余6万元由陈某甲重新向刘某某出具1张欠条。
因刘某某借款后与丈夫离婚,陈某甲便以此为由,称借款属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债权,如没有刘某某丈夫的书面授权收款书便拒绝还款。刘某某索款无果遂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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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系亲姐弟关系,陈某甲向刘某某借款后曾两次向刘某某出具欠条并签名,双方借款的真实性足以认定。
本案借款时,刘某某虽与其丈夫尚未离婚,出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权,但从刘某某提供的其与丈夫的离婚协议书上看,双方之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且无共同财产,表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处理完毕,加之刘某某作为本案欠条上注明的唯一债权人并持有欠条。因此,刘某某依法享有向陈某甲主张借款的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甲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一次性偿还6万元借款,最终成功维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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