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淮南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杨某经营的某超市进行检查时,查获该商店出售的标示“剑南春”牌、“贵州茅台”牌、“口子窖”牌、“五粮液”牌、“海之蓝”牌、“天之蓝”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系列等白酒若干,经鉴定系假冒产品,遂予以扣押,以所扣押的白酒同期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84726元。
经过调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全部假冒白酒;二、罚款85000元。
杨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后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书面催告杨某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杨某仍未履行,该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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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认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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